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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護機構-接續聘僱許可

【步驟一】申請資格
▲申請接續聘僱許可,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持招募函接續聘僱:雇主已向本部申請並取得初次招募函、重新招募函或遞補招募函。
二、非持招募函接續聘僱:請參考初次招募之步驟一、步驟二及步驟三。

【步驟二】申請「接續聘僱許可函」
▲雇主應於招募函有效期間內(發文日起6個月內)或完成評估日起60日內與外國人及原雇主簽立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並於合意接續聘僱之日起3日內向各縣(市)政府完成接續聘僱通報,於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之翌日起15日內向本部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接續聘僱許可。

一、AF-T18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英雙語版)
  AF-T19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印雙語版)
  AF-T20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泰雙語版)
  AF-T21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越雙語版)
二、NAF-T07-1機構看護工三方雙方接續聘僱申請書
  NAF-T07-2機構看護工承接、承租或併購接續聘僱申請書
  NAF-T07-3機構期滿轉換聘僱申請書
三、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填寫於申請書表審查費欄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
  郵政劃撥帳號:19058848。

持招募函接續聘僱時需檢附:

四、檢還招募許可函正本。

非持招募函接續聘僱,並依申請資格檢附:

五、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及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六、團體立案證書影本(人民團體須檢附)。
七、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法人機構須檢附)。
八、受委託經營管理契約影本(受政府機關委託經營管理者須檢附)。
九、養護機構:檢附機構實際收容人名冊正本及收容人罹患精神病、失智症、中度以上之身心障礙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十、護理之家(含醫院附設之慢性病床):檢附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
十一、養護機構: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須檢附,須經當地社政機關驗章)。
十二、護理之家(含醫院附設之慢性病床):本國看護工名冊及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或高中(職)以上學校照顧、護理等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證書影本(以護理機構或醫院申請者須檢附)。

外展看護工作須檢附:

十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同意試辦外展看護服務之證明文件影本。
十四、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及機構登記證影本及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