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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護機構-聘僱許可

【步驟一】辦理入國通報
▲外國人入國後3天內須辦理入國通報,請至許可工作地點之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

【步驟二】辦理入境健康檢查
▲外國人入國後“3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院辦理健康檢查。

【步驟三】申請外僑居留證
▲外國人入國15天內須辦理外僑居留證,請逕洽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

【步驟四】於外國人入國後15日內備齊相關文件,申請聘僱許可函
▲申請「聘僱許可函」應檢附文件:

一、NAF-019機構看護工聘僱申請書(含期滿續聘)
二、審查費新臺幣100元整之郵政劃撥單收據正本
  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
  劃撥帳號:19058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