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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護機構-初次招募

【步驟一】申請資格
▲養護機構看謢工申請資格:
一、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3人聘僱1人。申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二、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5床聘僱1人。申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本國看護工人數之計算,應以申請招募許可當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為準。

【步驟二】辦理國內招募程序
▲符合申請資格雇主至外籍勞工工作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若無法聘用適當的本國勞工,則可取得求才證明書正本,以便據以引進外籍勞工。

【步驟三】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
▲雇主可自行至各縣市政府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證明」直轄市、縣(市)政府開具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證明書正本,自開立日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

【步驟四】申請「招募許可函」
▲雇主應於求才證明書及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60日有效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如雇主係重新招募同一外籍勞工,須於該外籍勞工期滿前4個月內方可辦理。

一、NAF-009機構看護初次(重新)招募申請書
二、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及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之郵政劃撥單收據正本
  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
  劃撥帳號:19058848。

以下請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四、團體立案證書影本(人民團體須檢附)。
五、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法人機構須檢附)。
六、受委託經營管理契約影本(受政府機關委託經營管理者須檢附)。
七、養護機構:檢附機構實際收容人名冊正本及收容人罹患精神病、失智症、中度以上之身心障礙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八、護理之家(含醫院附設之慢性病床):檢附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
九、養護機構: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須檢附,須經當地社政機關驗章)。
十、護理之家(含醫院附設之慢性病床):本國看護工名冊及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或高中(職)以上學校照顧、護理等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證書影本(以護理機構或醫院申請者須檢附)。

外展看護工作須檢附:

十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同意試辦外展看護服務之證明文件影本。
十二、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及機構登記證影本及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