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護機構-入國引進許可函
【步驟一】確認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函」要件
- ▲申請養護機構看護外籍勞工,取得「重新招募許可函」後,須再申請「重新招募入國引進許可函」,申請時間點如下:
- 一、收到招募函後現聘僱外籍勞工出國前4個月內提出申請。
- 二、收到招募函後原聘僱外籍勞工出境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 三、收到招募函後原聘僱外籍勞工行蹤不明滿6個月→未查獲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步驟二】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函」
- ▲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函」應檢附文件:
- 一、NAF-010-1各類別工作初次招募後入國引進申請書
NAF-010-2各類別工作重新招募後入國引進申請書(含期滿續聘)。
- 二、審查費新臺幣100元整之郵政劃撥單收據正本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劃撥帳號:19058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