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護機構-遞補招募
【步驟一】申請資格
- ▲申請遞補招募許可,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 一、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六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申請遞補。
- 二、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
【步驟二】申請「遞補招募許可函」
- ▲雇主申請遞補外國人應於外國人出國、死亡或行不明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屆滿6個月之日起6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
一、NAF-021-1各類別工作遞補申請書。
- 二、審查費新臺幣1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填寫於申請書表審查費欄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
郵政劃撥帳號:19058848。
以下請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三、外國人出國證明文件。
-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驗證雇主與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證明書。
- 五、外國人死亡證明書。
- 六、雇主及受照顧者或被看護者之戶口名簿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