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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看護工-接續聘僱許可

【步驟一】申請資格
▲申請接續聘僱許可,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持招募函接續聘僱:雇主已向本部申請並取得初次招募函、重新招募函或遞補招募函。
二、非持招募函接續聘僱:請參考初次招募之步驟一及步驟二。

【步驟二】申請「接續聘僱許可函」
▲雇主應於招募函有效期間內(發文日起6個月內)或完成評估日起60日內與外國人及原雇主簽立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並於合意接續聘僱之日起3日內向各縣(市)政府完成接續聘僱通報,於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之翌日起15日內向本部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接續聘僱許可。

一、AF-T18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英雙語版)
  AF-T19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印雙語版)
  AF-T20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泰雙語版)
  AF-T21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越雙語版)
二、NAF-T03-1家庭看護工接續聘僱申請書
  NAF-T03-2家庭看護工接續聘僱申請書-變更雇主
  NAF-T03-3家庭看護工期滿轉換聘僱申請書
三、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填寫於申請書表審查費欄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
  郵政劃撥帳號:19058848。

持招募函接續聘僱時需檢附:

四、檢還招募許可函正本。
五、AF-045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評點申請書(外籍勞工符合看護工評點制,欲申請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者應檢附)。

非持招募函接續聘僱時需檢附:

六、申請人及被看護者戶口名簿影本。
七、親屬關係證明文件(以檢附文件無法辨別親屬關係時需檢附)。
八、居住證明(外籍勞工工作地址非雇主或被看護者戶籍地者應檢附)。
九、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以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提出申請者應檢附)。
十、聘僱外國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雇主轉換切結書(若需轉換傳遞單雇主姓名時,請填寫招募申請書第二頁切結事項)。
十一、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切結書正本(雇主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申請者需檢附)。
十二、外國人聘僱與管理委託書正本(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者需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