雋越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家庭看護工-初次招募

【步驟一】申請資格
▲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之被看護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指定醫院完成醫療評估:
x.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
y.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
w.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二、受看護人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如下表)者。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表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1.平衡機能障礙 2.智能障礙 3.植物人
4.失智症 5.自閉症 6.染色體異常
7.先天代謝異常 8.其他先天缺陷 9.精神病
10.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11.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12.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雇主(申請人)與被看護者,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四、一親等之姻親。
五、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步驟二】經長期照顧中心推介本國勞工

【步驟三】申請「招募許可函」
▲雇主應於醫療評估完成評估日起14日至60日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如雇主係重新招募同1外籍看護工,須於該看護工期滿前4個月內方可辦理。

一、NAF-005-1家庭看護工初次招募申請書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人及被看護者戶口名簿影本。
三、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填寫於申請書表審查費欄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
  郵政劃撥帳號:19058848。

以下請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四、親屬關係證明文件(以檢附文件無法辨別親屬關係時需檢附)。
五、居住證明(外籍勞工工作地址非雇主或被看護者戶籍地者應檢附)。
六、AF-045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評點申請書(外籍勞工符合看護工評點制,欲申請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者應檢附)。
七、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以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提出申請者應檢附)。
八、醫療診斷書附表影本或檢附醫療診斷書之正本(以重新招募免評機制提出申請者免檢附;第二類應檢附醫療診斷書附表影本;第三類應檢附醫療診斷書之正本)。
九、聘僱外國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雇主轉換切結書(若需轉換傳遞單雇主姓名時,請填寫招募申請書第二頁切結事項)。
十、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切結書正本(雇主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申請者需檢附)。
十一、外國人聘僱與管理委託書正本(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者需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