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看護工-遞補招募
【步驟一】申請資格
▲申請遞補招募許可,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 一、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六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申請遞補。
- 二、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得申請遞補:
- (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 (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三個月仍未查獲。
- (三)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者。
- 三、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
【步驟二】申請「遞補招募許可函」
- ▲雇主申請遞補外國人應於外國人出國、死亡或行不明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屆滿6個月之日起,6個月內;或家庭看護工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之日起6個月內;家庭看護工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屆滿3個月之日起6個月內;家庭看護工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之日起6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
一、NAF-021-1各類別工作遞補申請書。
- 二、審查費新臺幣1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填寫於申請書表審查費欄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
郵政劃撥帳號:19058848。
以下請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三、外國人出國證明文件。
-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驗證雇主與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證明書。
- 五、外國人死亡證明書。
- 六、雇主及受照顧者或被看護者之戶口名簿影本。
- 七、入出國機場相關單位受理家庭看護工行蹤不明之紀錄影本。
- 八、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許可函影本。
- 九、AF-045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評點申請書(外籍勞工符合看護工評點制,欲申請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者應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