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看護工-重新招募
【步驟一】申請資格
▲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之被看護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一、指定醫院完成醫療評估:
- x.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
- y.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
- w.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 二、受看護人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如下表)者。
-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表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
1.平衡機能障礙 |
2.智能障礙 |
3.植物人 |
4.失智症 |
5.自閉症 |
6.染色體異常 |
7.先天代謝異常 |
8.其他先天缺陷 |
9.精神病 |
10.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
11.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
12.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
- 三、被看護者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之適用情形:
- (一)被看護者80歲以上未滿85歲,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或全日照護需要,或被看護者85歲以上,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輕度、嚴重依賴或全日照護需要,申請重新招募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
- (二)被看護者曾經醫療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顧需要,且為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等病症,申請重新招募外籍家庭看護工。
- (三)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由醫療機構開立符合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相關證明,申請重新招募外籍家庭看護工。
- ▲雇主(申請人)與被看護者,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
- 一、配偶。
- 二、直系血親。
-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 四、一親等之姻親。
- 五、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步驟二】經長期照顧中心推介本國勞工
【步驟三】申請「招募許可函」
- ▲雇主應於醫療評估完成評估日起14日至60日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如雇主係重新招募同一外籍看護工,須於該看護工期滿前4個月內方可辦理。
一、NAF-005-2家庭看護工重新招募申請書。
-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人及被看護者戶口名簿影本。
- 三、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填寫於申請書表審查費欄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
郵政劃撥帳號:19058848。
以下請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四、親屬關係證明文件(以檢附文件無法辨別親屬關係時需檢附)。
- 五、居住證明(外籍勞工工作地址非雇主或被看護者戶籍地者應檢附)。
- 六、AF-045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評點申請書(外籍勞工符合看護工評點制,欲申請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者應檢附)。
- 七、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以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提出申請者應檢附)。
- 八、醫療診斷書附表影本或檢附醫療診斷書之正本(以重新招募免評機制提出申請者免檢附;第二類應檢附醫療診斷書附表影本;第三類應檢附醫療診斷書之正本)。
- 九、聘僱外國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雇主轉換切結書(若需轉換傳遞單雇主姓名時,請填寫招募申請書第二頁切結事項)。
- 十、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切結書正本(雇主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申請者需檢附)。
- 十一、外國人聘僱與管理委託書正本(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者需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