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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初次/重新招募

▲雇主聘僱營造業外籍勞工申請「初次招募/重新招募函」事宜(重新招募以第1位外籍勞工聘僱期滿前4個月內可提出申請)。

【步驟一】辦理國內招募程序
▲符合申請資格雇主至外籍勞工工作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若無法聘用適當的本國勞工,則可取得求才證明書正本,以便據以引進外籍勞工。

【步驟二】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證明文件
▲雇主可自行至各縣市政府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證明」。直轄市、縣(市)政府開具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證明書正本,自開立日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

【步驟三】申請「招募許可函」
▲申請「招募許可函」應檢附文件:

一、NAF-003營造業初次(重新)招募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公司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 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特許事業許可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等 影本(但依規定免附工廠登記證或特許事業許可證者,不在此限)。
三、求才證明書正本。
四、雇主於國內招募時,其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
五、錄用國內勞工之勞保加保申報表影本(國內招募有錄用國內勞工者需檢附)。
六、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開具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 1項第5款證明。
七、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之郵政劃撥單收據正本
  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
  劃撥帳號:19058848。
八、通知報到函及掛號回執聯影本(國內招募有錄用國內勞工,但未報到上班者需檢附)。
九、建築執照影本(建築工程需檢附)。
十、政府計畫工程:經工程主管機關(指行政院所屬一級機關或經行政院核定之 工程主管機關)開具之「政府計畫工程之計畫、工程金額及工期證明」(開具之次日起60日內有效)。
十一、民間計畫工程: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之計畫及計畫工程總金額、工期證明文件影本;民間計畫工程未簽訂各該營造 工程契約書者,並須加附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該計畫工程認定營造工 程金額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