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入國引進許可函
【步驟一】確認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函」要件
- ▲申請營造業外籍勞工,取得「初次招募許可函」後,須再申請「初次招募入國引進許可函」。
▲申請營造業外籍勞工,取得「重新招募許可函」後,須再申請「重新招募入國引進許可函」,申請時間點如下:
- 一、收到招募函後現聘僱外籍勞工出國前4個月內提出申請。
- 二、收到招募函後原聘僱外籍勞工出境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 三、收到招募函後原聘僱外籍勞工行蹤不明滿6個月→未查獲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步驟二】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函」
- ▲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函」應檢附文件:
一、NAF-010-1各類別工作初次招募後入國引進申請書
NAF-010-2各類別工作重新招募後入國引進申請書。
- 二、審查費新臺幣100元整之郵政劃撥單收據正本
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
劃撥帳號:19058848。
- 三、進用國內勞工名冊正本(進用原住民勞工申請者並需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 四、分包工程契約書影本(雇主提具之進用國內勞工名冊內含與雇主簽訂營造工 程契約之分包商所聘僱國內勞工時需檢附,應載明工期及工程施工起迄日 期,需加蓋雇主及分包商公司圖記,經雙方負責人簽章,同時加註「與正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