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負擔&勞工負擔
▲每位外籍移工成本包括薪資、勞保費、健保費、就業安定費、團體意外險、食宿費、交通費、教育訓練費用、病假、特休給薪、宣傳費用、招募費用、人事管理費、雜支、其他(例如外籍移工回國機票)等,營運成本計算說明如下:
雇主每月負擔費用明細
項目 |
金額(元) |
單位 |
合計(元) |
薪資 |
23,800 |
12月 |
277,200 |
勞保費 |
1,617 |
12月 |
19,404 |
健保費 |
1,047 |
12月 |
12,564 |
就業安定費 |
2,000 |
12月 |
24,000 |
團體意外險 |
- |
- |
- |
食宿費 |
- |
- |
- |
交通費 |
- |
- |
- |
教育訓練 |
- |
次 |
- |
病假、特休給薪 |
770 |
3天 |
2,310 |
宣傳費用 |
- |
1式 |
- |
招募費用 |
- |
1式 |
- |
人事費 |
- |
12月 |
- |
雜支 |
- |
1式 |
- |
其他(例如外籍移工回國機票等) |
3,000 |
年(12,000分3年攤提) |
- |
外藉勞工負擔
項目 |
金額(元) |
備註 |
勞保費 |
462 |
安養機構看護工支付 |
健保費 |
325 |
- |
居留證規費 |
3,600 |
3年 |
服務費 |
1,800/月 |
入境第一年 |
1,700/月 |
入境第二年 |
1,500/月 |
入境第三年 |
1,500/月 |
指定外勞來台,第4~6年 |
回國機票 |
預10,000 |
以國藉地點不同實際計費 |
重入境機票 |
預18,000 |
來回程計費 |
重入境接機 |
2,000 |
來回程計費 |
回國機票 |
預10,000 |
以國藉地點不同實際計費 |
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第36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 ▲平日加班費計算方式:
-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
-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
▲休息日加班費及加班工時計算方式:
- 2小時以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逾2小時至8小時以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逾8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2又2⁄3。
▲休假日(指第37條之休假及第38條特別休假)出勤工資計算方式:
- 一、於正常工作時間內,再加發1日工資,未滿8小時者,雇主仍應加發1日工資。
- 二、逾8小時者,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
▲特別休假相關規定:
-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未休特別休假工資之基準:
- 一、按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其一日工資計發。
- 二、一日之工資,以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 三、按月計酬者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
- 四、遞延至次一年度因屆期或契約終止仍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計算標準,係按照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
▲加班補休規定:
- 一、雇主使勞工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 二、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但最終的補休期限,以勞雇雙方所約定特別休假年度之末日為限。
- 三、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