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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安定費

定義
▲依據最新修正公布之「就業服務法」及「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定,雇主經核准自聘僱外勞入境翌日起,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三十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之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一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一倍為限。加徵前項滯納金三十日後,雇主仍未繳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並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繳納方式
▲勞委會原使用就業安定費舊專戶(帳號:16388105)已於93年6月30日後停止使用,目前使用該帳號繳納就業安定費之雇主,請改以新特戶(帳號:19629123)至郵局劃撥繳納。(勞委會自93年7月1日起每三個月寄發乙次就業安定費繳款單,於1、4、7、10月中旬寄發)。 ▲「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十二條條文已於93年7月15日修正公布施行,就業安定費自93年7月起改為每三個月寄發繳款單一次(例如:7、8、9月份帳單,於10月中旬寄發,雇主應於10月25日前繳納,並得寬限至11月24日止)。若於每年1、4、7、10月下旬仍未接到通知單者,請儘速向職訓局8590-2370查詢專線聯絡,俾便辦理補發作業。

數額

一般製造業及重大投資非傳統產業工人 每人每月2000元(每日67元)
製造業重大投資非傳統產業(高科技)工人 每人每月2400元(每日80元)
一般營造工及漁船船員 每人每月1900元(每日63元)
重大公共工程營造工(舊案) 每人每月2000元(每日67元)
重大公共工程營造工(新案) 每人每月3000元(每日100元)
家庭看護工(舊案) 每人每月1500元(每日50元)
家庭看護工(新案) 每人每月2000元(每日67元)
養護機構看護工 每人每月2000元(每日67元)
家庭幫傭(本國雇主申請案) 每人每月5000元(每日167元)
家庭幫傭(外籍人士申請案) 每人每月10000元(每日333元)

有關「就業安定費」請參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