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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藉勞工工作規範

不得從事許可以外工作或未經許可變更工作地點
▲外籍勞工未經勞動部許可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外籍勞工只能依勞動部所核發的工作許可項目從事工作,雇主不可指派外籍勞工從事許可範圍以外之工作,外籍勞工也不可以自行從事許可範圍以外之工作。另外,外籍勞工只能在勞動部所核發的工作許可地點從事工作,雇主變更工作地點應向勞動部申請許可,或在法規允許範圍內調派,不可以未經許可變更外籍勞工的工作地點。

合法工作之好處
▲外籍勞工如能合法在臺工作,除可獲得應有之薪資所得外,並可享有相關勞動權益的合理保障。如您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我國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或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癒再檢查合格者,得申請入國簽證再來臺工作,但您在臺灣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2年。但外籍家庭看護工,符合一定資格、條件者,得延長工作期限至14年。

行蹤不明非法工作的後果
▲依我國「就業服務法」第73條及第74條規定,外籍勞工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者,將被廢止聘僱許可,並限令出國,不得再於臺灣境內工作;且外籍勞工於行蹤不明期間如非法工作者,將被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意即行蹤不明之外籍勞工將隨時有可能被追緝並遣送出國,並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來臺工作。

行蹤不明外籍勞工的投案窗口
▲外籍勞工在臺工作如有權益遭受侵害,請善加利用勞動部提供之管道尋求協助;如行蹤不明以非法身份潛藏在社會角落打工,容易受到非法雇主或非法仲介操控,遭受不當利用、剥削和欺壓,無論在醫療、生活或工作等都沒有保障,受傷或病痛時,也缺乏勞、健保的保障,無法透過正常管道就醫,受迫時難以保障自我基本人權;受通報為行蹤不明的外籍勞工,請主動聯繫下列單位協助投案:
『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各縣市外勞諮詢服務中心。
臺灣國際機場(桃園國際航空站及高雄國際航空站)外勞諮詢申訴服務。
各地移民署專勤隊。
各地警察機關。
各外勞來源國駐臺機構。

臨時安置
▲外籍勞工臨時安置,係為臨時安置因勞資爭議、檢舉雇主非法使用、遭受人身侵害、人口販運或雇主違反契約任意遣返等外籍勞工,在勞資爭議處理期間或無法提供食宿時緊急安置,以提供外籍勞工適當的庇護協助。另外,對於人口販運被害人,另提供生理及心理醫療協助、補助法律訴訟費用、補助辦理支持性活動、急難慰問金補助、協助轉換雇主或申請短期工作許可,並提供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

陪同接受詢問及通譯服務
▲為協助依就業服務法入國從事工作之外籍勞工於接受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詢問時,能充分陳述意見及主張權益,勞動部訂有「地方政府辦理非營利組織陪同外國人接受詢問作業要點」,以建立非營利組織指派所屬人員陪同外籍勞工製作詢問筆錄或談話紀錄之機制。

懷孕及健康檢查項目
▲為協助依就業服務法入國從事工作之外籍勞工於接受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詢問時,能充分陳述意見及主張權益,勞動部訂有「地方政府辦理非營利組織陪同外國人接受詢問作業要點」,以建立非營利組織指派所屬人員陪同外籍勞工製作詢問筆錄或談話紀錄之機制。 ▲外籍勞工進入我國工作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應至指定醫院辦理健康檢查事宜,另外,工作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雇主者,自新聘僱許可生效日起,亦同。自2009年9月1日起增加麻疹與德國麻疹(Ig G)抗體檢查或預防接種,簡表如下:
健檢時間 麻疹與德國麻疹(Ig G)抗體檢查或預防接種
入國前(入國簽證) V
入國3日 X
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 X

▲全面取消外籍勞工妊娠檢查規定,如您在臺工作期間有懷孕情形時,雇主不得以此理由單方面解約,強制令您出國。您如因懷孕等因素,而有確不能勝任工作之情形時,雇主得主張終止契約。 ▲如您是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如製造業、營造業),雇主應依法預告勞工並發給資遣費;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如家庭幫傭、家庭看護工),則由勞雇雙方協議終止契約事宜。 ▲如您在臺工作期間因懷孕,身心會產生很大變化,又無家人或朋友協助,故勞動部籲請外勞於發生性行為時,宜採取適當措施(如使用保險套、避孕藥等避孕措施),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您在臺期間懷孕,可攜帶健保IC卡至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定期接受產前檢查;產檢院所或當地衛生局所也備有多國語言版(英文、印尼文、柬埔寨文、泰文、越南文)之孕婦健康手冊,提供您懷孕期間的健康照護資訊。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6條第3款規定,若您懷孕後在臺生產,請於新生兒出生之翌日起30日內,洽內政部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為其申辦外僑居留證;惟請注意新生兒出生時您的外僑居留證須屬有效。 ▲如偶有在臺工作之外籍勞工因與臺灣人或其他外國人相戀而懷孕在臺生子,卻因男方或本身之婚姻狀況;或因雙方未具合法居留身分(行蹤不明或逾期居停留),致所生子女無法取得合法身分(中華民國國籍、外國國籍或居留權)之情形,將影響新生兒權益及福利甚鉅,並造成家庭團聚之困難,故籲請您在臺工作期間應慎重考量前述問題。 ▲您在臺工作期間如經檢查確診為肺結核或漢生病,如您的雇主未檢具下列文件送衛生局備查:診斷證明書、雇主協助受僱者接受治療意願書、受僱者接受衛生單位安排都治同意書,您將遭受廢止聘僱許可。 ▲您返國後仍須繼續治療至痊癒(肺結核約需6~9個月藥物治療,漢生病約需6~12個月藥物治療),取得母國衛生當局核發之「肺結核(漢生病)個案管理及完治證明」或醫院核發之「病歷摘要(含藥品名稱、治療期程、胸部X光檢查結果及痰液檢查結果)」,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再送交內政部移民署,解除您的入境管制,以便辦理來臺簽證。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合法工作的外籍勞工與一般勞工一樣,在工作場所工作,雇主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保障,雇主除了工作場所的安全衛生設備應符合規定外,僱用外籍勞工時亦應施予安全衛生及預防災變的教育訓練,包括工作安全步驟,可能遭遇的危害,工作應注意事項,避難、急救、消防等,以維護勞工作業安全及身心健康;也提醒您為確保自身安全,工作前或工作時,勿飲酒或飲用含酒精類內服液等,以免意識不清發生危險。

慰問金
▲外籍勞工遭受人身侵害案件而為刑事案件被害人,或遭受職業災害、普通傷病無法工作,並依規定安置者;或是受外籍勞工侵害之雇主或外籍勞工有特殊情事,經勞動力發展署或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專案認定有補助之必要者,可洽詢各縣市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