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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幫傭-接續聘僱許可

【步驟一】申請資格
▲申請接續聘僱許可,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持招募函接續聘僱:雇主已向本部申請並取得初次招募函、重新招募函或遞補招募函。
二、非持招募函接續聘僱:請參考初次招募之步驟一及步驟二。

【步驟二】申請「接續聘僱許可函」
▲雇主應於招募函有效期間內(發文日起6個月內)或完成評估日起60日內與外國人及原雇主簽立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並於合意接續聘僱之日起3日內向各縣(市)政府完成接續聘僱通報,於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之翌日起15日內向本部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接續聘僱許可。

一、AF-T18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英雙語版)
  AF-T19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印雙語版)
  AF-T20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泰雙語版)
  AF-T21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越雙語版)
二、NAF-T04-1家庭幫傭三胞胎或16點接續
  NAF-T04-2家庭幫傭外國人投資接續
  NAF-T04-3家庭幫傭三胞胎或16點期滿轉換申請書
  NAF-T04-4家庭幫傭外國人投資期滿轉換申請書
三、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填寫於申請書表審查費欄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郵政劃撥帳號:19058848。

持招募函接續聘僱時需檢附:

四、檢還招募許可函正本。

非持招募函接續聘僱,並依申請資格檢附:

五、雇主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雇主及受照顧者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3胞胎或16點)
六、雇主居留證正反面影本(外國人來我國投資或工作)。
七、雇主所任職公司開具之在職證明書正本(須載明雇主職稱及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若無法看出主管級職稱須另加附公司組織圖)。
八、雇主受聘僱許可函文號若為新竹科學園區所核發,另須加附雇主受聘僱許可函影本。
九、雇主所任職公司來我國投資證明文件影本。
十、雇主所任職公司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
十一、雇主上年度繳納所得稅繳款書或聘僱合約影本。
十二、外國政府核發雇主曾聘僱外國人之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係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並檢附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