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幫傭-重新招募
【步驟一】申請資格
▲外籍家庭幫傭申請資格:
- 一、3胞胎或16點:
- (一)有年齡三歲以下之三胞胎以上之多胞子女。
- (二)累計點數滿十六點者。
-
累計點數之標準:
累計點數人員之年齡 |
點數 |
累計點數人員之年齡 |
點數 |
年齡未滿1歲 |
7.5點 |
年齡滿75歲至未滿76歲 |
1點 |
年齡滿1歲至未滿2歲 |
6點 |
年齡滿76歲至未滿77歲 |
2點 |
年齡滿2歲至未滿3歲 |
4.5點 |
年齡滿77歲至未滿78歲 |
3點 |
年齡滿3歲至未滿4歲 |
3點 |
年齡滿78歲至未滿79歲 |
4點 |
年齡滿4歲至未滿5歲 |
2點 |
年齡滿79歲至未滿80歲 |
5點 |
年齡滿5歲至未滿6歲 |
1點 |
年齡滿80歲至未滿90歲 |
6點 |
年齡滿6歲至未滿75歲 |
不計點 |
年齡滿90歲以上 |
7點 |
- ▲外國人來我國投資或工作:
- 一、外資金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或外資金額在新臺幣2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 二、上年度營業額在新臺幣5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或上年度營業額在新臺幣10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 三、上年度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或當年度月薪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之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年薪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或月薪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且於入國工作前於國外聘僱同一名外籍幫傭,得聘僱該名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
【步驟二】辦理國內招募程序
- 符合申請資格雇主至外籍勞工工作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若無法聘用適當的本國勞工,則可取得求才證明書正本,以便據以引進外籍勞工。
【步驟三】申請「招募許可函」
- ▲雇主應於求才證明書60日有效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如雇主係重新招募同1外籍勞工,須於該外籍勞工期滿前4個月內方可辦理。
一、3胞胎及16點
- (一)、NAF-006-1家庭幫傭初次招募申請書-3胞胎及16點。
- (二)、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填寫於申請書表審查費欄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
  郵政劃撥帳號:19058848。
- (三)、雇主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雇主及受照顧者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二、外國人來我國投資或工作
- (一)、NAF-006-2家庭幫傭初次招募申請書-外資。
- (二)、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填寫於申請書表審查費欄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
  郵政劃撥帳號:19058848。
- (三)、雇主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 (四)、雇主所任職公司開具之在職證明書正本(須載明雇主職稱及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若無法看出主管級職稱須另加附公司組織圖)。
以下請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五)、雇主受聘僱許可函文號若為新竹科學園區所核發,另須加附雇主受聘僱許可函影本。
- (六)、雇主所任職公司來我國投資證明文件影本。
- (七)、雇主所任職公司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
- (八)、雇主上年度繳納所得稅繳款書或聘僱合約影本。
- (九)、外國政府核發雇主曾聘僱外國人之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係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並檢附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