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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接續聘僱許可

【步驟一】申請資格
▲申請接續聘僱許可,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持招募函接續聘僱:雇主已向本部申請並取得初次招募函、重新招募函或遞補招募函。
二、非持招募函接續聘僱:請參考初次招募之步驟一及步驟二。

【步驟二】申請「接續聘僱許可函」
▲雇主應於招募函有效期間內(發文日起6個月內)或完成評估日起60日內與外國人及原雇主簽立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並於合意接續聘僱之日起3日內向各縣(市)政府完成接續聘僱通報,於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之翌日起15日內向本部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接續聘僱許可。

一、AF-T18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英雙語版)
  AF-T19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印雙語版)
  AF-T20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泰雙語版)
  AF-T21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越雙語版)
  AF-T12同意接續聘僱本國人及外國人切結書【製造業承購、承租或併購案專用】
二、NAF-T01-1製造業接續聘僱申請書
  NAF-T01-2製造工承購承租申請書
三、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填寫於申請書表審查費欄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
  郵政劃撥帳號:19058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