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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初次/重新招募

▲雇主聘僱製造業外籍勞工申請「初次招募/重新招募函」事宜(重新招募以第1位外籍勞工聘僱期滿前4個月內可提出申請)。

【步驟一】申請重大投資案或特定製程認定之證明文件(申請重新招募許可免)

【步驟二】辦理國內招募程序
▲符合申請資格雇主至外籍勞工工作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若無法聘用適當的本國勞工,則可取得求才證明書正本,以便據以引進外籍勞工。

【步驟三】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證明文件
▲雇主可自行至各縣市政府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證明」直轄市、縣(市)政府開具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證明書正本,自開立日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

【步驟四】申請「招募許可函」
▲申請「招募許可函」應檢附文件:

一、NAF-001製造業初次(重新)招募申請書
二、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填寫於申請書表審查費欄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郵政劃撥帳號:19058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