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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漁撈業-初次/重新招募

▲雇主聘僱海洋漁撈業外籍勞工申請「初次招募/重新招募函」事宜(重新招募以第1位外籍勞工聘僱期滿前4個月內可提出申請)。

【步驟一】辦理國內招募程序
▲符合申請資格雇主至外籍勞工工作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若無法聘用適當的本國勞工,則可取得求才證明書正本,以便據以引進外籍勞工。

【步驟二】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證明文件
▲雇主可自行至各縣市政府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證明」。直轄市、縣(市)政府開具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證明書正本,自開立日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應檢附文件請洽各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索取。

【步驟三】申請「招募許可函」
▲申請「招募許可函」應檢附文件:
▲申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一、NAF-007海洋漁撈工作初次(重新)招募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或公司負責人國民身分證、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漁業執照及小船執照。但漁船總噸位20噸以上之漁船,免附小船執照。
三、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填寫)。
四、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之郵政劃撥單收據正本
  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
  劃撥帳號:19058848。
五、箱網養殖:檢附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或核定之箱網養殖漁業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
六、箱網養殖:本國箱網養殖勞工名冊正本(箱網養殖漁業類雇主符合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無須設立勞工保險投保單位者,需經地方漁業主管機關驗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