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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請非法移工有何罰責?

雇主聘請非法移工從事工作時,必須注意《就業服務法》的相關規定。因為該法第4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及第57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或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若有違反前述規定者,將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違反此項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將處以前述之罰鍰或罰金。

若雇主聘僱行蹤不明的外勞從事工作時,除了違反前述相關規定外,另按該法第60條規定,行蹤不明之外勞經移民機關查獲後,仍需負擔其外勞遣送所需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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